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师、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营业性演出涉嫌有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用的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党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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