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任主体 | 师、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3.决定阶段: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4.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当场交付当事人。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交警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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