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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3:03:5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3.决定阶段: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4.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当场交付当事人。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交警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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