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师、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3.决定阶段: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4.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当场交付当事人。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交警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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