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责任主体 | 行政检查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查处。 4.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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