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押运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3号)
第二十二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配备、保管、使用枪支。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记录枪支配备、保管、使用情况,并将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申请核发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证件。
第二十四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的,应当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分公司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接受经营服务地公安机关对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六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不得将依法配备的枪支弹药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转让。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应当将枪支弹药连同持枪证件一并上缴原审批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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