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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查验

发布时间:2020-12-23 12:54:1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枪支查验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2、现场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3、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4、持续监管: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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