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3 12:52:1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审批
职权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等情形。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签发的决定,不予签发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制作好的港澳通行证送达至申请人。 5.监管责任:依法对已签发的港澳通行证宣布作废。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通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