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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2:44:0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修正)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阶段: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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