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责任主体 |
师、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调查环节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交警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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