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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强制拆除并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收缴并强制报废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发布时间:2020-12-23 12:38:1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收缴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强制拆除并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收缴并强制报废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修订)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交通警察组织开展强制收缴。 4.监管阶段: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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