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2:36:5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对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并制作笔录。 2.调查阶段: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实施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回避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保守工作秘密。 3.审查阶段: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事后监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案单位应不定时通过公安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被处罚人驾驶证暂扣或者吊销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