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2:36:0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实施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回避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保守工作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