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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23 12:33:2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41.项目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变更备案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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