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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2:31:4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策阶段: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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