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2:30:55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