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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