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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认定(重新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23 12:30:3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管制刀具认定(重新认定)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发文字号公通字[2007]2号)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材料审核;实物测量;组织有资质的2名认定民警,按照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提出初审意见。 3.依法作出决定;出具管制刀具认定意见;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管制刀具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4.将认定结果告知违法嫌疑人。 5.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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