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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2:26:57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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