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宣告后,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决定书附卷上签名;被处理人拒绝签名的,由办案民警在决定书附卷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理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缴纳罚款的银行,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加罚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做出没收、收缴、追缴决定的,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8、其他责任: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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