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证核发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保安员证核发 |
职权依据 |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第二款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 附件1 279 行政许可 各师公安局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报名申请材料,提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图像信息; 3.决定责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考试,及时核实考试结果;考试合格地,及时核发保安员证;不合格的应免费补考一次。 4.准予许可的,及时核发保安员证。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对许可开展保安培训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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