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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押运公司跨区经营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23 12:15:0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保安押运公司跨区经营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 第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 附件1 269 保安押运公司跨区经营备案 行政确认 各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其提供的法定材料进行核对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送达书面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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