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保安押运公司跨区经营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23 12:15:03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 第八条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 附件1 269 保安押运公司跨区经营备案 行政确认 各师、垦区公安局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