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非机动车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扣留非机动车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
责任主体 | 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4.事后监管责任:对扣留非机动车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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