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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违法活动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2:08:2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保安培训机构违法活动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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