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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