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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查

发布时间:2020-12-23 12:06:2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查
职权依据 【法规】《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 附件1 284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审查 行政确认 各师公安局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师局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送达书面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备案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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