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保障金监管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保安培训机构保障金监管 |
职权依据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30万元;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50万元。保障金用于因培训机构欺诈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的学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保障金及其利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实行监管。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 附件1 375 其他 各师、垦区公安局 |
责任主体 | 师、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保安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保安服务公司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保安服务公司执业证书,并在保安服务行业管理网上公开。 6.事后监管阶段: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保安服务公司变更备案,保安服务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