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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保障金监管

发布时间:2020-12-23 12:04:18 浏览次数: 【字号: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30万元;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50万元。保障金用于因培训机构欺诈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的学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保障金及其利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实行监管。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 附件1 375 其他 各师、垦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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