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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合同样式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23 12:03:2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保安培训合同样式备案
职权依据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附件1 285 行政确认 各师公安局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其提供的法定材料进行核对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送达书面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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