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77号令) 第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7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
责任主体 |
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进入本辖区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路面警力,监督其严格落实各项通行管理规定,消除安全隐患。
2.处置责任: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提出整改意见。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事项,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事后监管责任: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行驶时间、路线、悬挂标志等情况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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