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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发布时间:2020-12-23 11:44:3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职权依据 【法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2.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网吧安全审核意见书》 5.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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