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的受理

发布时间:2020-12-23 11:43:1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的受理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控告、举报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违法行为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调查阶段: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网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名,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网安部门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