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0-12-23 11:41:29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