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责任主体 | 师、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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