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制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交通管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责任主体 | 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是否实施交通管制,并告知被约束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4.监管责任:对交通管制的监督检查。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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