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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0:56:1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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