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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0:52:5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根据规定,进出匝道时不按规定打转向灯罚款 200 元,记 0 分;进入高速时没做好观察、强行汇入,有妨碍主线车辆正常行驶行为的,罚款 200 元不记分。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阶段: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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