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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3 10:46:4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符合回避情形规定的要予以回避,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等进行审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主动履行,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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