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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发布时间:2020-12-23 10:43:4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公告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职权依据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改)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决定批准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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