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通行规定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责任主体 |
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控告、举报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调查阶段: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交通警察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交通警察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交通警察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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