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令修改,)。
第十三条第一款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阶段: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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