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撤销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撤销 |
职权依据 |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附件1 265 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撤销 行政处罚 各师公安局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调查责任: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进行查证。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收缴许可证书并公告许可证书作废,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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