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22 19:43:0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第二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 附件1 280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行政确认 各师公安局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