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第二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规范性文件】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111号) 附件1 280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行政确认 各师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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