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
责任主体 | 垦区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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