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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9:01:1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的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改)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二款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阶段:对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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