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同意签发的,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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