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三部分第(7) 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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