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发布时间:2023-12-19 20:00:15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者修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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