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修订)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200909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742条“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