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破坏、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7号2008年7月17日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放飞航模、风筝以及垂钓、悬挂气球或者其他飘浮物,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以及超过规定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擅自通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 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 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 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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