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八条第一款: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
责任主体 | 师市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根据举报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具体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提出处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备 注 | 兵团授权第三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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