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行政检查
【规章】《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修正)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年度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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