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主席令第54号)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二款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师市生态环境局、师市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根据举报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具体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提出处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备 注 |
兵团授权第三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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