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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8:43:3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主席令第54号)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二款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生态环境局、师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根据举报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具体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提出处罚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处罚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文件及时发出;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兵团授权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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