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范围内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收费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49号)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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