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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范围内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收费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01 13:34: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权限范围内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收费管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49号)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
责任主体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项(受理)阶段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 2.审查阶段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四)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五)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六)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七)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 (八)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可以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 3.决定阶段 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二)制定价格的依据;(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制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的印章。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阶段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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