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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和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01 13:33:1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和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12月14日发布) 第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修正)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7〕52号) 第三条 兵团、师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第四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责任主体 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 项目备案机关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时当场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审查阶段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受理审查。 3.决定阶段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的备案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4.送达阶段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文件。 5.事后管理阶段 项目申请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项目备案机关要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管。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事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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